专业伦理与价值:
(1)终极目标
以服务社群,助人自助,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为服务总目标。
(2)工作原则
2.1协调社会和谐发展的(各个)因素,承认每一个人的个人能力;
2.2尊重与案主专业关系的隐私;在受助者个人信息的使用上,要确保受助者的知情同意;并在其非同意范围内严格保密。
2.3积极投身于当前社会工作服务;
2.4愿意保持个人感觉和需求与专业关系的区别;
2.5愿意向他人传递知识和技巧;
2.6尊重、理解并欣赏个人和群体的差异;
2.7恪守助人自助原则,使服务对象能够解决自身困难和问题);
2.9追求社会工作终极目的,投身于争取社会平等、不受压迫的经济和精神福利过程中去;
2.10承诺个人和专业工作的高水平,不得夸大专业资格和能力,不随意对任何进行承诺,不得盗用、私用组织的名义非工作相关事项。
社工伦理价值观:
(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1.1对案主的承诺
保障案主的保障案主的知情同意权:如实告知案主服务开展情况;服务中,若出现导致案主相关权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如伦理困境的情况),社工也应如实告知案主。
1.2自决
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且促进案主认知并使用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可能澄清、确认自身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1.3告知后同意
1.3.1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所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易懂的语言告知案主:社工所属机构、社工身份、服务范围、服务目标、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等相关事宜,确保案主清晰明白相关情况后开展专业服务。
1.3.2如果案主不具备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案主家属或监护人等)合法、适当的第三者的同意后,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最大化保护案主的权益。
1.3.3非自愿性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案主在服务过程中的权利范围)。
1.3.4社会工作者在录音、录像或需要第三者旁观之前,应告知案主并获得同意才可进行
1.4隐私与保密
1.4.1除必要的提供服务需要,及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外的其他情况不得诱使案主透露隐私信息,但凡涉及案主隐私信息,须及时参照保密准则处理。
1.4.2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
1.4.3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服务中的保密信息,须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1.4.4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1.4.5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告之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
1.4.6在面对大众或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1.5肢体接触
一般而言,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若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行为。
1.6性骚扰
禁止社会工作者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行为包括: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以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1.7诽谤的语言
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含有诽谤性质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时,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1.8服务的付费
1.8.1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
1.8.2社会工作者经由雇主或机构的安排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不应请求私人的费用或其他报酬。
1.9服务的中断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如服务缺乏、搬迁、疾病、身心障碍或是死亡而导致服务中断时,应尽合理的努力(服务转介等)来确保服务的延续。
1.10服务的终止
1.10.1当服务与专业关系不再有需要时,或其不再符合案主需要或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应终止对案主以及专业关系,有必要的可进行转介。
1.10.2社会工作者应采行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仍有需要的案主终止其服务。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能仓促地撤回服务,并要审慎思考各项因素,使对案主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
1.10.3当社会工作者将终止或中断对案主的服务时,应立即告之案主,并且依照案主的需求和意愿寻求服务的转案、转介或延续服务。
1.10.4社会工作者如果要离开受雇机构,应该告知案主适当选择延续服务以及这些选择的优点与风险。
社会工作者在中心及用人单位的伦理责任:
(1)督导与咨询
1.1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以提供督导或咨询,但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督导与咨询。
1.2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督导或咨询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
1.3社会工作者应当避免和受督导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受督导者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
1.4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时,对于受督导者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
(2)绩效评估
社会工作者应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其他人的表现加以评估,并依据清楚且明确、明示的评估标准而为之。
(3)案主记录
3.1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服务记录的正确、及时,并且能反映出所提供的服务。
3.3社会工作者的档案应尽可能地、适当地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且仅记录与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
3.4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结束时应保存记录以供未来需要时使用,并按照中心要求及市社工办的要求保留记录若干年。
(4)转案
当案主正在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而来寻求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在同意提供服务之前应谨慎考虑案主的需求。当新的案主曾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在考虑案主的最佳利益下,应与这位案主讨论是否向他(她)先前的服务提供者提出咨询。
(5)对中心的承诺
5.1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改进中心的管理制度、服务程序,并注重服务的效率与效果。
5.2社会工作者应妥善管理中心的资源,谨慎管理基金,禁止滥用基金或不依指定用途使用基金。
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1)社会工作者在接受任务或受雇时,应仅立足于现有的能力,或具有取得必备能力的意愿。
(2)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已有知识来提供服务,包括与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实践基础知识。